第 一 條 |
為表揚優良之照明設施、照明論文及對照明領域有卓越貢獻者,設置本照明金質獎。 |
第 二 條 |
照明金質獎分下列三類: (一)照明設施類:為提昇照明設施之設計與工程技術水準,針對屋內及屋外之優良照明設施,獎勵負責設計或施工之個人或團體。 (二)照明論文類:獎勵優良照明論文之個人或團體。 (三)照明貢獻類:獎勵對照明技術、事業或團體有卓越貢獻之個人。 |
第 三 條 |
凡合於第二條規定之個人或團體,可向本會指定之受理單位辦理報名手續, 但照明貢獻類受獎候選人,應經本會會員2人以上之推薦,再行提名。上項報名手續辦理期間訂於每年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
第 四 條 |
照明金質獎受獎候選人辦理報名手續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照明金質獎受獎候選人報名(推薦)書,如附表1格式。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照明設施類應提出描述優良照明設施特色所需之技術資料、圖說或相片,並按附件大綱書寫相關資料。 (四)照明論文類應提出照明著述。 (五)照明貢獻類應提出對照明技術、事業或團體卓越貢獻之事蹟。 (六)其他有關參考資料。 |
第 五 條 |
照明金質獎之照明設施類或照明論文類,須合於下列條件: (一)照明設施或論文須為創作,不得有翻譯或抄襲。 (二)須符合電氣設備標準、消防法等有關法令。 (三)照明設施以受理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完成之作品為限。 (四)每件作品之受獎侯選人以1名或1個團體為原則,如為共同作品不受此限。 |
第 六 條 |
照明金質獎受獎案件由本會獎章委員會受理報名、推薦及辦理初選。 |
第 七 條 |
照明金質獎之選拔程序如下: (一)初選: 由本會獎章委員會分別就受理之屋外照明設施、屋內照明設施、照明論文及照明貢獻等類別各擇優錄取1至3名,向理事會推薦。 (二)複選: 理事會就獎章委員會推薦之名單召開理事會議審議決定下列錄取名額。屋外照明設施、屋內照明設施、照明論文等類別,各擇優錄取1至3名,其中特優1名,優等1至2名。照明貢獻類以錄取1名為原則。以上各類如無適當人選時得從缺。 上項複選工作應於年會1個月前完成。 |
第 八 條 |
照明金質獎之獎勵如下: (一)照明設施類與照明論文類,每件作品經複選錄取者:
(二)照明貢獻類:候選人經複選錄取者,頒發獎盃乙座。 (三)候選人或候選作品經初選通過未獲錄取者,各贈紀念品1份。 |
第 九 條 |
各受獎候選人姓名、技術資料以及審查過程均應保密,各受獎候選人提供審查之文件資料概不退還。評選結果由本會個別通知。 |
第 十 條 |
照明金質獎評選表格式如附表2,照明金質獎之評選說明如附表3。 |
第 十一 條 |
照明金質獎訂於每年年會時頒發。 |
第 十二 條 |
照明金質獎受獎人之貢獻事蹟或得獎作品或得獎優良照明設施之設計資料、圖說或文章,由本會發布新聞稿,並登載於照明學刊、相關刊物與網站。 |
第 十三 條 |
本簡章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